诚信,乃求学之路上的立身之本,亦是衡量个人品格的重要标尺。坚守诚信,方能实现真正的成长与进步。学期即将圆满结束,期末大考的脚步日益临近。此次考试,不仅是对一学期所学知识的全面检验,更是对我们个人道德修养的深刻审视。
考场是诚信的试金石,成绩是努力的刻度尺,考试既是对知识的检验,更是对品格的丈量。诚信赴考,从来都不是一句简单的要求,而是大学生修身立德的必修课,是我们在成长路上必须坚守的人生准则。
诚信,从来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刻在言行里的准则。当考场的铃声响起,笔尖划过试卷的瞬间,你写下的不仅是知识与答案,更是青春的品格与担当。唯有以诚信为笔,以实力为墨,才能书写出无愧于自己、无愧于时光的答卷。
1. 扎实备考,拒绝捷径:锚定核心考点,梳理课程重点内容,标注高频考点与易错点,优先攻克核心知识模块。科学规划复习时间,把知识点牢记于心,把易错题梳理清晰,用日复一日的积累迎接考试。
2. 调试身心,积极应考:兼顾身心的状态,保证每天睡眠充足,避免熬夜刷题,适当运动,搭配均衡饮食,补充蛋白质与维生素,缓解备考压力。
3. 严守考纪,恪守底线: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携带手机、小抄等违纪物品,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若发现身边有作弊的苗头,及时提醒,面对他人作弊邀约,坚定说“不”,共同守护考场的公平与纪律。
4. 端正心态,从容应考:考试是检验学习的标尺,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以平和心态对待得失,遇到难题不慌乱,认真审题、规范作答,让每一次落笔都成为对自己努力的最好回应。
《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关于考风考纪的相关处分规定:
第六条第(四)款 在校内外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情节严重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十三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行为的(无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
10.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行为的。
第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践行诚信,在即将到来的期末考试中,以坦荡之心作答每一道试题,恪守做人的立身之本。让每一份答卷都承载脚踏实地地付出,用诚信为逐梦之旅点亮前行的明灯。
怀诚应考,携信前行。祝愿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一审:吕梦菲 二审:员星 三审: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