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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专家返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3月01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正高级专家的开发和充分利用,使得高级人才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进一步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返聘相关专业的已退休正高级专家。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返聘条件
第二条 学校返聘我校退休的正高级专家应具有教授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条 本人自愿,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作任务。
第四条 学校返聘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条 学校返聘担任科学研究的专家,应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项目规定的结题时间,或承担学校重大科学研究任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仅对2015年1月1日后退休的正高级专家实行返聘,且返聘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七条 管理及教辅岗位等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第八条 正高级专家返聘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返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九条 相关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实际情况,提出工作需求。符合返聘条件的专家须填写《 正高级专家返聘申请表》,呈送至聘用院(部)。
第十条 相关院(部)应根据专家返聘条件,经过集体研究后,提出返聘专家名单及返聘申请表,呈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返聘专家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三条 返聘专家的返聘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需要再次返聘,重新按照上述条件选拔和程序审批。
第五章 返聘待遇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返聘期间,因退休而减发的津贴由学校补足。
第十五条 返聘专家的管理和考核与在岗在册人员相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返聘专家工作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学校批准和签订协议,学校不核拨相关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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